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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普通话手抄报大全

发布时间:2017-11-12来源:手抄报资料网

  推广普通话 普及靠大家

  推普,是推广普通话的简称。推广普通话宣 传提纲和宣传口号,由全国推普周领导小组办公室200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普通话是国家通用语言。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

  语言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在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大力推广、积极普及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有利于消除语言隔阂,促进社会交往,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普及普通话的需求日益迫切。推广普及普通话,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有利于促进人员交流,有利于商品流通和培育统一的大市场。

  我国是多民族、多语言、多方言的人口大国,推广普及普通话有利于增进各民族各地区的交流,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信息技术水平是衡量国家科技水平的标志之一。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是提高中文信息处理水平的先决条件。推广普及普通话和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有利于推动中文信息处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总之,推广普及普通话有利于我国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发展的需要,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具体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

  自1998年起,每年的9月份第三周被作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今年的9月15日至21日是第十七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普通话即现代标准汉语,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是通行于中国大陆及海外华人华侨间的共通语言。普通话是全国通用语言,推广普通话,对于消除语言隔阂、增进人际沟通、促进社会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小伙伴们,让我们一起了解普通话,学习普通话,推广普通话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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