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保局查询网(3)

时间:2017-06-26 编辑:苏钰娟 手机版

  第三十四条 工伤人员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长期门诊医疗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经办机构与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结算。

  一个治疗期结束时,工伤人员应及时与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结算门诊医疗费用,并办理下一个治疗期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向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人员长期门诊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审核、结算费用。

  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向经办机构申请结算工伤人员长期门诊医疗费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成都市工伤人员医疗费用清算申请单(一式两份,加盖医院公章);

  (二)成都市工伤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工伤基金支付结算表(须有工伤人员或家属签字);

  (三)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

  (四)成都市工伤人员长期门诊治疗申请表;

  (五)工伤人员签字认可的门诊医疗费用清单;

  (六)CT、DR、MRI、彩超等各种检查报告单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未联网结算的工伤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申请结算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成都市工伤保险医疗费清单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二)《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或《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确认表》);

  (三)住院治疗的应提供出院证、住院费用清单、手术记录单、结算收据原件以及检查报告单复印件(门诊治疗的应提供病情证明、复式处方、结算收据原件以及检查报告单复印件)等,使用置入人体材料、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的,还应提供产品说明书或合格证复印件;

  (四)属交通事故等涉及第三方责任的还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和赔偿证明原件等。

  第三十七条 经办机构在受理工伤医疗费用的结算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进一步核实的,可暂缓费用拨付。

  第三十八条 经办机构结算工伤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第三十九条 工伤人员的下列项目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治疗与工伤伤(病)情无关的医疗费用;

  (二)不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费用;

  (三)不符合规定在非成都市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所产生的康复理疗费用;

  (四)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

  (五)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和外购药品费(因就诊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在其他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产生的检查费用除外);

  (六)在非成都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协议配置机构产生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七)违反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亲属)、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套取、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部、省、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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