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重调

时间:2017-05-07 编辑:东兰‍

  自5月1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将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重新调整。

  据悉,此次调整按照“价税分离”原则组织测算,凡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宁夏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均在调整范围,2016年5月1日之前发布招标公告的建设工程,则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价款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根据要求,所调整的内容包括,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构成的工程造价,其中税前工程造价各项费用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材料预算价格,包括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及采购保管费,其中材料供应价、运杂费、采购保管费均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其他费用,其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均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企业管理费及措施项目费,均按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或费用确定,企业管理费在原费用组成内容基础上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附加税;

  税金是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1%;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设备)暂估价应为除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不含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总承包工程合同下的专业分包工程、材料(设备)按照总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专业承包工程合同下的材料(设备)按照专业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

  拓展阅读

  营改增对工程计价的影响

  1.“营改增”改变现行造价体系的计税模式

  目前建筑业“营改增”尚未实施,现行建筑业税费的取费方式仍采用记取综合税率的方式,即为整个造价的3.41%。而一旦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其不再适用原营业税3%的税率,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营改增”后现有造价模式必须改变,必须出台与之相对应的增值税税率配套工程造价和计价体系,否则建筑业投标报价将无章可循,招投标也将失去相关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

  2.现行造价体系修订的现实性分析

  一是由于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我国现行建筑产品定价模式、计价方式,与残酷的市场环境之间,存在着政策制度和实际操作上的矛盾。如果没有合适的配套过渡政策,“营改增”恐将导致房地产开发商成本上升,而这部分增加的成本很有可能会转嫁至购房者。二是由于无法转嫁的高额税负。中国建设会计学会曾通抱了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调研测算情况,该测算按规定进行了理论和实际两种测算,其结果反差较大。其中,理论测算结果显示,“营改增”后,平均减轻税负为83%;而实际测算结果则是:平均增加税负为93%,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约增加2.8个百分点。

  3.“营改增”将使工程造价价税分离 更为彻底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使建筑行业所有环节都缴纳增值税,环环相扣,层层抵销,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全都实现价税分离,要求在信息价和市场价的采集方面都要考虑增值税的因素,组价过程的复杂程度会有提高,但计价体系会更加严谨,更加精细,实现价税彻底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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