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营改增一次性业务办税指引,仅供参考!
一、税务登记
1.“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资料(具体见办税指南),完成补充信息采集。
2.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原地税《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具体见办税指南),完成补充信息采集。
3.试点纳税人进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税库银联网签约。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1.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也可向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增值税发票核定
1. 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数量及开票限额,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领购簿》;
2. 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申请,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四、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行
1. 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税控盘)开具;试点纳税人购置税控专用设备,并参加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培训。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费用和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无抵减期限。
2.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税务机关将有关信息载入金税盘(税控盘),完成发行。
五、增值税发票发放、开具、数据报送
初始发行后,在发票核定范围内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抵扣的,必须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先对抵扣联进行扫描认证。
如果是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必须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通过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勾选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并在认证通过或确认勾选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根据规定选择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的,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八、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办理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
九、增值税纳税申报
试点一般纳税人(除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以外)所属期5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税,应实行按月申报。首期申报期限是2016年6月1日至6月25日。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的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
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从事娱乐业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必须在国税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