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纳基数怎么算

时间:2017-08-04 单位政策 我要投稿

  社保缴费基数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

  相关政策

  关于启用201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函[2014]43号)精神,2013年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含私营经济单位的全社会单位)为44513元。

  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嘉兴市本级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即2225元,高于300%的按照300%确定,即11130元。调整后的月缴费基数除缴费基数下限(2225元)外,其余全部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个位数为零(如月平均工资为3001元,启用为3000元;月平均工资为4006元,启用为4010元)。从6月起启用。

  新基数启用后,养老保险补缴的标准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作相应调整。补缴2010年至2013年的比例为22%,月补缴金额为816元;补缴2009年的比例为23%,月补缴金额为853元;补缴2008年及以前年度的比例为28%,月补缴金额为1039元。

  社保申报

  每年2月-5月,参保单位须到办理参保登记的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或区社会保险所(以下统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下一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参保职工本人签名或采用公示的方法确认。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其上一年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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