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事业单位关于加班费有何规定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制度一直实行国家集中统一管理的体制,基本制度和政策由国家制定。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如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加班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至今未出台具体办法。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支付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办法的通知
我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职工的工作时间缩短为每周40小时,充分维护了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同时,对机关、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加强对加班工资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确需加班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安排加班。加班后要安排补休。对于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通知支付加班工资。
二、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职工本人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构成:
干部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职工为职务等级(技术等级、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三、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1、正常工作时间后安排工作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工作人员加班的,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人员加班的,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四、日工资用本人月基本工资除以21.5天计算。小时工资用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