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用人单位不为从业人员参保不得施工

时间:2017-11-19 单位政策 我要投稿

  近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发布消息,该局与市城乡建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如果相关单位不参保,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此项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参保办法

  《实施意见》针对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明确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随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行五险统征;对因流动性大等原因无法随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承建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项目适用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中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可参照执行。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覆盖人员包括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等项目建设各方在该施工项目的从业人员。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

  据了解,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效保期起始时间根据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确定的开工时间和工期确定。

  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1%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使其更加符合建筑业的特点。

  建筑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后,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与其他企业职工同等。

  对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所在单位要继续保证工伤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不参保不发施工许可证

  据了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于项目开工前完成工伤保险参保相关工作,并取得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凡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将其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纳入竞标资金范围,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拨付给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专项用于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而此举主要是为了确保工伤保险缴费资金来源,防止建筑施工单位通过损害职工利益方式压价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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