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失业保险在哪里领取

时间:2020-09-30 09:15:45 失业保险 我要投稿

吉林失业保险在哪里领取

  《2015-2016吉林省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手续材料及办理流程》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一篇最新吉林省失业金领取条件的政策说明,文章向大家展示了最新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等等,由于该政策还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故继续沿用此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吉林失业保险在哪里领取

  一、政策要点

  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能力,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

  失业保险参保主体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及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以及在上述用人单位中工作的职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政治党派以及受其聘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基金构成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财政补贴;

  4.依法加收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5.依法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缴费规定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无固定工资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以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政治党派,按其聘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人数及其工资额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未经批准,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不得擅自调整失业保险费的费率。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职工个人缴费有关规定

  依法应当履行纳税义务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其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均在税前列支。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拒绝。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

  1.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医疗补助、生育补助、丧葬补助和抚恤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减免职业技能培训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况:

  (一)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关闭、解散自然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非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或自动离职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因本人过失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的;

  (五)职工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职工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待遇

  国家《失业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失业保险待遇通常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根据核定的期限按月支付失业保险金;

  (2)随同失业保险金按月给付医疗补助;

  (3)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300元生育补助金;

  (4)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含因参与犯罪导致死亡)的失业人员加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5)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就业培训和求职的失业人员减免职业技能培训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

  按照《社会保险法》、吉林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1〕59号)有关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定: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不足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3年不足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4年不足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不足6年的,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6年不足7年的,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7年不足8年的,领取1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8年不足9年的,领取17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9年不足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从第10年开始,累计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程序

  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和《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到受理本人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应向社会保险公司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发放的《失业就业登录证》和相应的求职证明,同时,按要求如实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并按月发放。

  二、政策问答

  问:我原来在沈阳工作参加失业保险,现在应聘到长春的一家企业,原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参加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问:我原来是下岗失业人员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现在找到工作了,但是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还没有到,我如果再次失业的话是不是还可以继续领取,还是重新计算?

  答: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人员,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按重新参加失业保险之日起计算。如前次失业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未能足期,可与本次失业时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是,合并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时,累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问:我们单位招聘了一批农民合同制工人,现在要为他们办理失业保险,是否同其他职工一样?

  答:用人单位按规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单位缴费额必须由用人单位如数缴纳。

  问:我是一名农民,老家在通化县,在长春的一家企业打工,单位给我交了失业保险,现在跟单位解除关系了,听说失业保险金是按月领取的,可是我现在要回家,也不能每个月过来领钱,应该怎么办?

  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可向受理本人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参照本人参保地失业人员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8个月。

  问:我原来是一名农民在城里打工,单位为我办理了失业保险,但是不需要我个人缴费,现在我的户口迁到吉林市转为城镇户口了,单位每个月扣我十几元钱,说是缴纳失业保险费,有这样的规定吗?

  答: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工作期间按政策规定转为非农户口的,自改变户籍性质的当月起,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用人单位为其投保的.年限可视同缴费时间,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本人失业后,按城镇失业人员的发放办法计发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问:我们公司刚刚成立,现在想参加失业保险,应该如何办理?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登记管理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求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a、营业执照;

  b、批准成立证件和其他核准证件;

  c、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d、用工许可证;

  e、录用人员名单及劳动合同鉴定书;

  f、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需携带历年劳资财务报表;

  g、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入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为其开具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相关信息。

  社会保险机构对用人单位相关手续进行初审,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内容是否准确无误、相关证件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后,填报《参保职工基础信息汇总表》报送业务主办审核批准后,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核准盖章发给参保单位。

  问:我在单位参加了10个月的失业保险,现在劳动合同到期我失业了,请问:我现在可以领取失业金吗?

  答:不可以领取。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明确规定:领取失业金人员必须“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必须满1年,这是领取失业金的最主要的条件。而您缴费只有10个月不满1年,所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问: 我在原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目前失业已经半年,听说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金,我现在能领取失业金吗?

  答:失业人员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愿意申领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起60日之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超过60日未到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但此规定不适用社保试点并轨后的灵活就业人员。

  问:我本人近期在外地,因不方便所以两个月没有领取失业金,现在我重新去领取却领不了,这是为什么?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理由,连续60日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向承办其失业保险登记的就业服务局如实说明本人求职情况的,社会保险局有权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问:我是一名新参加工作人员,如何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的手续?

  答:对于新参加工作人员,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携带用工手续、劳动合同备案书、增减变化表、身份证等有关资料由申报管理环节审核后,进行数据录入。

  问:我是军队事业单位的职工,怎样参加失业保险?

  答: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从2000年7月1日起,按国家规定参加当地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问:我原是军队干部,后来自主择业回到地方了,请问我能参加失业保险吗?

  答: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小组等部门印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这部分人员如果失业,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之日算起。

  问:我是单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后,失业保险关系应当如何处理?

  答:职工在被本单位派到境外工作期间,合法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后,职工所在单位应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其办理终止失业保险关系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失业保险关系,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返还。

  问:我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服刑前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现在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申请领请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申请失业金的条件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

  2、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

  a、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b、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c、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d、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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