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生育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费用标准

时间:2020-09-21 14:30:10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漳州生育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费用标准

  漳州市人社局、财政局已制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事业单位应按规定为单位全体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医疗费用新包干标准有所提升。该《意见》将从下月1日起实施。

  漳州生育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费用标准

  《意见》明确,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含央属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应按规定为本单位全体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在漳州市合法就业的外籍以及我国港、澳、台的人员,可自愿参加漳州市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关系在省内可以转移接续。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转移生育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年限,统筹区之间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据了解,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此次出台的《意见》中,生育医疗费用包干标准也有所提高。

  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包含产前检查和生育住院费用。具体包干标准为:顺产2000元(原来是1300元),剖宫产或生育多胞胎3600元(原来是2800元);女职工流产(含人工流产或引产)的医疗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包含产前检查和住院费用。具体包干标准为:怀孕未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800元,怀孕满4个(妊娠)月流产的.1300元,怀孕满7个(妊娠)月流产的1500元。

  此次,分娩住院期间妊娠合并症或并发症也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自胎儿分娩14天(含14天)后,生育女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改由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方面,将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与原有规定一致。

  拓展阅读

  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注意事项

  职工随新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其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可以这样办理:

  原参保地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打印《生育保险参保凭证》(以下简称《参保凭证》)。由个人或新用人单位持《参保凭证》,到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参保并办理转移,填写《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属个人办理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材料,代办人员还应携带代办人身份证。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

  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变更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以挂号信方式寄送新参保地经办机构。

  以单位整体搬迁形式实施的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应为个人出具《参保凭证》、《信息表》,还应为该单位出具上一年度《整体迁移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明细表》,由迁移单位在新参保地申请参保时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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