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南省生育保险待遇调整政策

时间:2017-08-28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近日,省人社厅根据新修改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对生育保险产假待遇政策继2011年7月调整后再次做出调整。

  2016云南省生育保险待遇调整政策

  新的政策规定,单胎产假天数由原来98天增加至158天(顺产)、或113天增加至173天(难产、剖宫产),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按照正常产假158天享受;男职工护理假由15天增加至30天;在原有政策内取消了晚育假、独子假,其余的产假天数仍按原政策执行。

  云南生育保险待遇

  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协议结算或包干结算的参考标准为:

  (1)顺产2500元。

  (2)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

  (3)剖宫产5000元。

  (4)产前检查费1000元。

  (5)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的:2000元。

  (6)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7)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450元。

  (8)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

  (9)皮埋术200元。

  (10)皮埋取除术150元。

  (11)输卵管结扎2000元。

  (12)输精管结扎1000元。

  (13)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

  (14)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职工领取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的标准,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假期天数为实际计发数,计算公式为:

  实际计发数=月平均工资(元)÷30(天)×假期天数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怀孕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以下产假待遇:

  (1)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2)女职工生育为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时按正常产假休假。

  (5)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6)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

  (7)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8)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9)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10)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40天。

  国家和省对产假进行调整的,执行调整后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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