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2016职工生育保险调整相关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7-08-08 生育保险

  关于北京市2016职工生育保险调整相关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30天,取消晚育假30天的规定,本市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增加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的生育津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本通知印发前按原规定已领取晚育假的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

  二、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出具以下证明:

  (一)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应当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应当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二)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应当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三、参保人员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所提供的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相关证明只能使用一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完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后,应在上述相关证明上加盖“已申领生育津贴”印章。

  四、参保人员在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前办理的《生育服务证》,以及在本通知印发前办理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在本通知印发后可继续作为领取生育待遇的证明。

  参保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了相关证明,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的,再次生育时原持有的《生育服务证》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不能继续使用。

  五、本通知自2016年3月24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拓展阅读

  北京市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收集所有材料,产后3个月内报单位人事部;

  2、单位填写《生育保险费用手工报销审批表》、《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所有票据按**附处方明细样子粘贴在审批表后,每月1-20日到社保报销;

  3、社保将报销款打入单位账户

  4、到帐后单位将报销费用发放到个人。

  北京市生育保险门诊费报销材料

  1、准备材料

  ①北京市社会保障卡

  ②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红、街道发)[外地户口由街道办事处开具《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留存复印件)]

  ③婴儿出生证

  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出院时医院给,可提供复印件)

  ⑤原始收费凭证

  ⑥医疗费用明细单、处方

  ⑦《北京市生育保险费用手工报销审批表》(一式两份,单位填写)

  ⑧《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1份,单位填写)

  2、结算形式、费用

  ①结算形:式为个人全额现金结算。要留好产检时候的收费单据哦~~

  ②费用:目前,北京市门诊产检费最高报销额度为1400元,在向单位提供产前检查收费单据时,费用总额要超过1400元,否则是拿不到这个钱数的。

  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费报销材料

  住院生产费包括正常生育分娩住院费用外还有计划生育手术费。

  1、住院分娩医疗费用

  ①社保卡直接网络结算

  对于可以直接用社保卡进行网络结算的产妇,住院费用不用担心。除了应由个人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通常医院会在产妇办理住院手续的时候,留下你的社保卡,生育服务证,会在自动在结帐的时候划走报销费用部分。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个人负担。

  ②不能直接进行网络结算的

  因为某些原因不能直接进行网络结算的产妇,需要在出院后准备以下材料交由单位人事进行生育报销。

  a.《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1份,单位填写);

  b.《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手工填写,一式两份,加盖章;医保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

  c. 原始收据;

  d. 医疗费用明细单;

  e. 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医院医保办开具);

  f. 单位情况证明(未在本市医院网络结算的原因);

  g. 医学诊断证明书(住院分娩当次)复印件;

  h.《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外地户口《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复印件;

  i. 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引(流)产证明)复印件。

  2、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①《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1份,单位填写);

  ②《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手工填写,一式两份,加盖章;区医保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

  ③ 原始收据;

  ④ 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

  ⑤ 检查、治疗明细单;

  ⑥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⑦ 单位开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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