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2016生育保险报销流程详解

时间:2017-06-08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导读:6月2日,记者采访了解到,市人社局有一项“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备案”业务,只要符合条件,并且完成备案等相关手续,即可向社保经办部门申请报销待遇。

  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办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备案”业务呢?按要求,男职工在其未就业配偶分娩的上月按规定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且累计缴满12个月,并成功办理未就业配偶备案手续,即可按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相应的标准享受住院分娩费用待遇。

  据介绍,成功办理“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备案”业务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相关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女方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费用报销的,我市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待遇。如果女方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生育医疗报销待遇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享受相应待遇。

  女方可获什么待遇?

  妊娠12周以下(<12周)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

  妊娠12周以上至28周以下(≥12周且<28周),经产道娩出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

  妊娠28周以上(≥28周),经产道娩出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

  剖宫产、妊娠28周以上(≥28周)多胎的,一次性支付4000元。

  具体办理流程如何?

  1、先去备案。于女方怀孕后,带女方的《就业创业证》(需处于未就业状态)、双方有效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再开《计生证明》。带女方计生相关资料、双方有效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到男方本市居住地所属镇区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开具《中山市社会保险生育待遇申领人计划生育证明》。

  3、待遇报销。带出院记录(如门诊就医的提供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收费收据、《计生证明》、《中山市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双方有效的身份证、结婚证及女方有效的银行账户(均为原件和复印件)等在社保经办部门申请报销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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