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江门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新规

时间:2017-06-05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近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财政局、江门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全市用人单位由现行的三类行业缴费细化为八类行业进行缴费,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费率浮动。据介绍,这次行业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标准的重新确定,是2013年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以来的首次调整,实现了用人单位缴费水平的“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的目的。

  据了解,新规定将有两大降费政策减轻企业负担:一是五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下调至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0%、1.2%、1.3%、1.4%,对执行下调政策后行业基准费率仍升高的用人单位,其基准费率按“就低”原则执行,即仍按照原基准费率执行。

  实施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止,2018年7月1日起,五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基准费率按1.1%、1.3%、1.4%、1.5%执行。二是对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有效期内的用人单位,从其提交省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后的次月起,在原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下调0.03个百分点,但下调后的缴费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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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起江门将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新规

  7月1日起,江门将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新规。全市用人单位由现行的三类行业缴费细化为八类行业缴费,这将是江门自2013年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以来的首次调整,本次调整将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有效期内的用人单位,可在原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下调0.03个百分点。

  所有行业用人单位均参与费率浮动

  2013年7月1日起,江门开始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按现行规定,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由行业风险分类及费率浮动两大因素决定。属于一类行业的,不实行费率浮动,按行业基准费率(一类基准费率为0.5%)缴纳工伤保险费;二类行业和三类行业,在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二类基准费率为1%、三类基准费率为1.5%)实行费率浮动。

  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江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所有行业用人单位均参与费率浮动,从7月1日起,全市用人单位由现行的三类行业缴费细化为八类行业进行缴费,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低到高分别为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4%、1.5%。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暂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确定,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费率浮动。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调整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适时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要求,综合考虑了江门工伤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以及当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实现了用人单位缴费水平的“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将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的目的。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促使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两项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按新规,五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实现阶段性下调。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在实施新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江门五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下调至各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0%、1.2%、1.3%、1.4%,对执行下调政策后行业基准费率仍升高的用人单位(与2015年10月1日实施阶段下调前的行业基准费率相比),其基准费率按“就低”原则执行,即仍按照原基准费率执行。另外,对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有效期内的用人单位,从其提交省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后的次月起,在原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下调0.03个百分点,但下调后的缴费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

  按规定,一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分为三档,最高按行业基准费率的150%进行缴费,最低按照行业基准费率进行缴费。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分为五档,最高按行业基准费率的150%进行缴费,最低按行业基准费率的50%进行缴费。

  小知识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是指江门市社保局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伤保险费支出率,核定其在当年社保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工伤保险费支出率,是指上一自然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给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以市社保局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间为准)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上一自然年度非首次参保且缴费月份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按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其上一自然年度的工伤保险费支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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