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降低工伤维权门槛,《意见》还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流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发30日内向人社部门申报工伤认定;要求人社部门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流程,积极探索实行工伤认定和鉴定材料的网上申报办法,提高认定鉴定工作时效,确保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待遇保障。
亮点5
以社会平均工资为“本人工资”待遇基数
通常来说,用人单位按照实名制逐月为职工申报参保缴费,缴费周期固定、参保人员名单准确、参保关系也很清晰。然而,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其保费是开工前一次性缴纳的,并没有缴费工资基数,相对按单位参保方式缺乏了很多基本信息;同时,按建设项目参保的施工人员为短期参与项目施工,工资结算方式灵活多样,不同于与用人单位存在稳定的隶属管理关系,因此需要合理确定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以及确定计发待遇基数等问题,否则无法实现工伤人员的待遇保障。
因此,《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工伤保险期限终结的待遇处理问题、“本人工资”的计发基数。
《意见》规定,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根据项目施工期确定,为自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由施工承包单位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施工许可证等资料备案,确认该项目工伤保险期限。
为避免出现项目竣工后才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落实的问题,《意见》规定1至4级伤残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保障,其长期待遇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支付;在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工伤职工,在完成认定鉴定后,仍作为该项目的参保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为适应建筑业工资收入支付特点,针对农民工本人月工资难以计算的实际,《意见》规定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应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应该说,这里选择了现行统计发布数据中最高的一个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更加有利于保障建筑业工伤职工的待遇权利。”省人社厅负责人表示。
亮点6
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执法协作机制
建筑业工伤保险涉及部门多,工伤维权时该找哪家?为此,《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人社、住建、地税、安全监管、总工会在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由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各司其职、配合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等有关信息。
在执法协作方面,《意见》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情况依法实施检查、监察和依法处理,住建部门应予配合;对经责令限期参加工伤保险而仍未办理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手续的建筑业企业,以及经依法查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建筑业企业,住建部门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共同推动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意见》还提出相关部门要加强建筑业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在工伤预防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建筑业工伤预防项目的开展,切实提高建筑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与技能,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工伤事故。
此外,国家和省的政策文件还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发挥工会组织工伤维权监督作用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同时,针对交通、水利、铁路等行业企业反映其在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维权方面存在相似情况的问题,规定了上述专业工程施工企业,也可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背景
为200万建筑工人编织坚实“安全网”
建筑业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工伤风险高、人员流动性大、劳务用工关系复杂,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维权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已成为建筑领域农民工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之一。国家和省高度重视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问题,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取得明显进展。目前,部分企业为减少用工成本,没有依法为全部施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一线建筑施工人员主要是异地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有些企业为逃避工伤赔付责任或是少赔付待遇,常采取瞒报不报工伤,或是与工伤人员讨价还价,导致工伤赔偿难落实,造成了比较多的矛盾纠纷,也一定程度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
国家对解决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问题高度重视,去年底,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下发以后,广东省人社厅积极会同省住建厅、省地税局、省安监局、省总工会进行调查摸底、研究论证,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全省各市执行。
两份文件的相继出台,标志着建筑工人工伤维权难这个老大难问题有了实质性进展,将为广东约200万建筑业工人编织一张坚实有力的“安全网”,在粤的广大建筑工人今后将获得更有力的工伤保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