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业工伤保险政策(2)

时间:2017-06-12 编辑:苏钰娟 手机版

  (六)建筑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截止之日止。合同工期内不能竣工的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的延长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期限到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工伤保险期限按批准的延长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期限顺延。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有保修期的,总承包单位应持保修合同于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15日内到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工伤保险期限按保修合同约定的期限顺延。

  (七)建立动态实名制报备制度。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并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名单,工伤保险关系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生效。建筑工程项目使用的职工发生变动时,总承包单位应在10日内向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名单。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新增人员发生工伤的,总承包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的5日内,报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参保职工处理。

  (八)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进一步简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材料完整、事实清楚,不需要调查核实的工伤认定申请,应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要调查核实的,应自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劳动关系不明确的,可依照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予以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一般应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制作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时,应载明用人单位名称和总承包单位建筑工程项目名称。

  (九)认真做好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工作。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自收到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享受待遇资格的确认工作,按照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规定为工伤人员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1-4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长期支付。5-10级工伤职工在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难以确定本人工资的,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十)做好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一是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的式样做出规定,并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制作悬挂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让每个施工人员知道该建筑工程项目已参加工伤保险,并且覆盖到所有施工人员。二是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做好集中宣传的同时,要深入建筑企业、工地、农民工临时生活区等场所发放宣传资料、宣讲工伤保险政策,让广大职工知道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权益及相关办事程序。三是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地区所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和新开工建筑工程项目中负责安全施工的管理人员、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的劳资人员进行一次轮训,让用人单位知道和掌握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方式、申报待遇的程序、保障工伤职工待遇的政策。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监督检查,并严厉查处各类违法施工、违章作业的行为,积极消除事故隐患。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事故和迟报、漏报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

  (十二)积极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设立工伤保障专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四、组织保障和调度督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有效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分管负责人和承办处室负责人会议,通报开工项目、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等情况及遇到的问题,研究有关政策措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沟通联络相关部门、数据统计,指导督促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项目参保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开工建筑工程项目及从业人员的调查摸底,指导督促各市做好建筑工程项目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参加工伤保险的审查,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建筑工程项目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施工行为和谎报、瞒报生产事故的事件;省总工会指导督促各级工会组织为职工维权提供依托和帮助、监督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为全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2015年7月起对各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待遇支付情况进行调度,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附件二)报送省社会保险局,将《建筑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附件三)报送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省总工会组成督查组,在下半年对各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督查和通报。

  五、工作要求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并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力抓好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

  (一)摸清底数。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和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登记、行业管理、建筑资质登记统计、劳动保障监察等途径,认真摸清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数量构成、人员结构(包括固定职工和农民工)、在建项目、拟开工项目及其参加工伤保险等基本情况,为制定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提供第一手资料。

  (二)制定好工作方案。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本市的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等,并组织实施。请各市于5月底前,将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建筑业及建筑工程项目基本情况》(附件四)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三)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把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近三年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领域,扎实有效地推进,力争尽快实现全面覆盖。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履行各自职能,齐抓共管,全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效保障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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