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工伤保险待遇最新消息

时间:2017-12-03 编辑:奇光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扬州暂调工伤保险待遇

  我市日前下发通知,暂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待《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修订出台后,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调整。该调整从今年6月1日起溯及执行。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确定为:五级18万元,六级14.5万元,七级11万元,八级7万元,九级4.5万元,十级2.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确定为:五级8.5万元,六级8万元,七级4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5万元。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发40%。

  关于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其中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于每年7月1日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比例调整,调整比例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40%、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增长幅度的3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的30%三者之和,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负数时,用0替代计算。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扬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调整后标准低于原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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