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减免政策

时间:2021-02-02 19:13:03 综合指导 我要投稿

2017年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减免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会计资料,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

  具体来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万元的工业企业。工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生产、加工、修理修配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包括以工业生产为主,兼营货物批发、零售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80万元的商业企业。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等商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包括以货物批发、零售为主,兼营工业生产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

  除此以外,还有三种纳税人也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即: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标准的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称,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包括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最新税收政策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

  1.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营业税。

  2.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 本次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的执行时间是什么?

  答:《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4.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5.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必须将定额调整到3万元以上,才能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1)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中有关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2)若为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为3万元(含3万元)以下,符合代开要求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开资料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整定额,应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函(2007)439号)文件规定执行。

  6.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7.符合小微免税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无法追回而无法退税的,是否等同于放弃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如果发票无法追回,属于不符合退税条件,与是否放弃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无关。

  8.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其他个人”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因此,其他个人不是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携带的资料有哪些?

  答: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职责清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2014第二版)》(苏国税函(2014)221号)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经营者、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携带的资料有:

  1、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发票专用章;

  2、网上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的十位申请号码或纸质申请表;

  3、首次申请代开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车辆道路或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复印件;

  4、申请代开单笔金额达到或超过5万元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货物运输合同或协议及复印件。”

  10.本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中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 6栏“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行了细化,新增了“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三项,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11.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纳税人填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因原申报表没有单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未达起征点免税销售额”栏目,纳税人申报时,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是填列在原表第6栏“免税销售额”内,为区分适用不同的免税项目和统计的需要,小微企业的免税销售额是填列在原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中,实际免税额通过原表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反映。调整后的申报表新增相关栏目后,纳税人可直接在对应栏目内填列“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未达起征点免税销售额”。需要提醒的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其免税销售额应填列在新申报表的第7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中,不能再填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中。

  12.今年年初已核定定额为月销售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个体工商户,该定期定额户需要填报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吗?

  答:不需要填报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13.企业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事先备案吗?

  答:不需要事先备案,只要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销售额限定条件,即可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按季度申报后,小规模纳税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何?以下几个例子来说明。

  一、 X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含税销售额为20600元,8月为41200元,9月为20600元。

  由于不是直接减免,不能确认月末是否符合政策。因此,在发生业务时,需先做价税分离,当月末或季末时加总销售额,判断是否符合政策。符合政策时分离出来的增值税转到营业外收入。

  注意: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企业,每月必须进行清卡操作。

  其会计分录为:

  7月份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元

  8月份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4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200

  9月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

  三季度的销售额为20000+40000+20000=80000元,不超过90000元(含90000元),所以免征增值税。季末时需将分离出来的增值税结转到营业外收入,并交纳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400

  贷:营业外收入 2400

  注:以上三个月的地税申报中,附加税的计税基础为0,无需计提和申报。

  二、 上例中9月份含税销售额为41200元。

  7月、8月会计处理同上。

  9月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4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200

  由于三季度的销售额为20000+40000+40000=100000元,超过90000元。需要全额交增值税和城建税。另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0000元,所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水利建设基金。

  9月末计提城建税(城区7%)的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210

  三、 对于货物和服务兼营的小规模纳税人,要分别进行核算,分别享受月度不超过3万、季度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减免。

  A小规模建筑装饰公司,三季度提供装饰服务8万元,单独销售建材10万元。8万元装饰服务免增值税,10万元建材销售全额交增值税。

  B小规模建筑装饰公司,三季度提供装饰服务8万元,单独销售建材7万元。8万元装饰服务免增值税,7万元建材销售免增值税。

  四、 对于营改增后差额征税的企业,如旅游业、劳务派遣等,是以扣除差额之前的销售额来判定是否销售减免增值税的,这与营改增前有较大差异。

  C小规模旅游公司选择差额征税,四季度共取得销售额16万元,其中支付的住宿费、门票、地陪等的费用是9万元。这里是按16万元来判定,而不是按扣除后的16-9=7万元来判定。四季度的销售额16万元,超过了9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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