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租房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1-02-01 10:10:42 各地求职生活指南 我要投稿

北京公租房是什么意思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北京公租房是什么意思

  公租房一般指公共租赁房

  1.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北京市住建委发布,截至目前,已有石景山、通州、平谷、门头沟、延庆、密云这6个区县出台了外地人申请公租房标准。

  2.公共租赁房房源是一种由政府建设、低于市场租金限价出租、能长期稳定居住的保障性住房。给那些不能租廉租房,却买不起经济适用房;不能买经济适用房,却买不起商品房;刚刚毕业,收入不低但没有积蓄,买不起房又租不到便宜、稳定的房的人提供了帮助。

  3.公租房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政府在拟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并轨分配及运营管理。两类住房将实现房源分配统一、租金标准统一和退出管理统一。

  公租房申请人

  供应对象确定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经济适用 房、限价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还有刚毕业的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等。

  但公租房现主要是针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已取得廉租房、经适房、两限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符合廉租房、经适房、两限房申请条件及家庭中有60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重点工程拆迁的优先配租。

  公租房的申请对象是凡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工作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查询网站

  北京住房保障网站:http://www.bjjs.gov.cn/

  1、“三房”轮候家庭

  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家庭。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2、本市城镇户籍家庭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同一户籍的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3、外省市来京家庭

  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注:家庭包括单身人士(未婚、离异、丧偶,家庭人口为一人)。

  办理材料

  申请表:《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一式两份)

  身份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户口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婚姻证明: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房屋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包括申请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迁入本地原地址及他处住房

  收入证明: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办理流程

  “三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京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非京籍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温馨提示

  1、申请家庭发生变化

  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60日内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审核后,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并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调整配租方案。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取消资格。

  2、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应当腾退

  申请家庭有原住房的,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原住房为私房且已纳入棚户区等公益性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或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原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购。具体收回、收购及补偿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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