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五证合一办理流程

时间:2023-02-22 05:22:41 自主创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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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五证合一办理流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5日公布,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整理提供的办理流程内容,快来看看吧。

  五证合一办理流程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社保部门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公安部门核发刻制公章准许证明,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个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一照一码”),作为企业唯一合法身份证明。质监、国地税、社保、公安部门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和刻制公章准许证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照一码”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实现数据交换、档案互认。

  业务概述

  非“一照一码”企业发生登记事项变更或要求换发新版执照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后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将变更信息即时共享至宁波市信息交换平台,同时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后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

  所需资料

  (一)发票领用簿

  (二)税控专用设备(纳入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报送)

  (三)当月已开具发票存根联、红字发票、作废发票以及空白发票;

  (四)U盘(用以拷取新的CA证书)

  操作要点

  (1)、纳税人当月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先在防伪税控系统内抄报税,如还有未开具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再进行发票退回操作,同时认证完所有已收到的进项发票(变更完成后将无法再认证原税号的进项发票)。然后到税务机关进行抄报税(网上抄税不能实现抄当月税)和防伪税控系统的重新发行,再重新读入退回的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重新发行后,纳税人应及时联系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进行安装调试。当下月申报期正常抄税后,应到税务机关进行上门申报。

  (2)、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应将所有空白发票作废并上传电子信息,再到税务机关进行发票验旧并完成变更。

  (3)、变更可选择月初完成抄税和申报后进行,暂不开具发票,并将全部空白发票在上月在防伪税控系统内作废,同时在上月认证完所有已收到进项发票,这样只需在工商变更后持防伪税控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重新发行即可,无需再进行当月抄税和退票处理,下月也可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无需上门申报。

  (4)、变更完成后收到原税号的进项发票需退回销售方并按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新开具。

  (5)、纳税人变更后应领取新的CA证书用于网络申报。

  (6)、纳税人变更后应及时更换发票专用章。

  适 用 范 围

  在吉林省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适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在吉林省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适用“五证合一”登记制度。

  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收取企业提交的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对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审核通过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向企业发放“一照一码”,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不再向其他部门重复填报申请表格,不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

  设 立 登 记

  2015年10月1日后申请设立登记的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审查通过的企业,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将相关信息录入工商登记业务系统,向企业发放“一照一码”和《“五证合一”登记提示单》。该企业登记信息自动推送至“五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

  (二)企业领取“一照一码”后,应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咨询、办理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相关资格认定等事宜。企业第一次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宜时,办税服务厅人员提取企业登记信息导入综合征管系统。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地税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基础信息,由办税服务厅补充采集,企业需要按照原有规定提供相关纸质资料,补录完成后,窗口人员打印税务登记表免填单,由企业确认签字后收回,纸质资料不再留存,直接返给企业。完整的设立登记信息由地税机关通过国地税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国税机关使用,企业不用再向国税机关补充提供相关登记信息。

  变 更 登 记

  2015年10月1日前已经设立的企业,其申请变更(备案)登记或换领“一照一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办理变更登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放“一照一码”和《“五证合一”登记提示单》。企业因住所、生产经营地发生变动,涉及改变主管地税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企业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动,主动申请换领“一照一码”的,应填写《“五证合一”换照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和《“五证合一”登记提示单》。

  (三)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领“一照一码”时,应当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其原发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和社保登记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并存档。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遗失的企业,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社保登记证的企业,应当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新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和其他证件并存档。

  (四)企业换领“一照一码”后,其登记信息自动推送至数据交换中心。省地税局提取相关信息后,导入综合征管系统使用。

  (五)地税机关补充采集的相关登记信息及工商登记时采集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和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变更,所需资料和工作流程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变更登记信息通过国地税信息共享平台传递给国税机关使用,企业不用再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六)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五证合一”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税务登记证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税务登记证不再有效。

  注 销 登 记

  2015年10月1日以后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申请注销前须先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后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通过国地税信息共享平台同时传递给主管国税机关,国税、地税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通过国地税信息共享平台反馈给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至“五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供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对。

  (二)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持地税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过渡期间未换发“一照一码”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地税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本指南涉及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规定中地税机关和国税机关之间工作流程及信息传递共享的规定,只在金税三期系统正式上线使用前(2016年1月1日前)适用,金税三期系统正式上线使用后的规定由省地税局与省国税局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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