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生试用期六大陷阱

时间:2021-04-08 12:14:28 求职陷阱 我要投稿

应届生试用期六大陷阱

  陷阱一:试用合格再签合同

  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阶段不签劳动合同、仅仅签订试用期合同、同时签订试用期合同和劳动合同等表现形式。

  陷阱二:试用期与合同期限不符

  不少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限过长,或者随意确定试用期限,如有的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却长达6个月。《劳动合同法》采用把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相挂钩的制度。

  陷阱三:擅自延长试用期或多次试用

  有的用人单位在第一次试用快要结束时,以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还需继续努力为理由,对原来的试用期进行延长或与劳动者重新约定一个或者多个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

  陷阱四: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

  一些用人单位把试用期职工当作“价廉物美”的劳动力,试用期工资常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甚至还出现“零工资”试用的情形。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权益受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80%的双重保护,试用期既不是“廉价期”,也不是“白用期”。

  陷阱五:不缴纳社会保险

  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以试用期满再说为由,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样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享受包括社会保险权在内的所有劳动权利。

  陷阱六:随意辞退劳动者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既然是试用,就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除劳动合同,有的单位甚至走马灯式地更换试用人员。试用期最常见的解除理由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但需要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不能证明就随意解除,属于违法解约,劳动者有权主张赔偿。

  延伸阅读:

  试用期延长变“买六送三”

  试用期是劳资双方打量彼此的一个窗口,不少大学生却透过这窗口,看到了很多闹心事。“太无语了!本来说好6个月试用期,延长到9个月,这还买‘6送3’啊……”近日,青岛科技大学2014应届毕业生小宋向记者报料,自己于去年12月的一场招聘会应聘到青岛某广告公司文案一职,由于专业不是很“对口”,面试时,小宋和单位协定的试用时间为6个月,然而今年6月,小宋提出转正申请时,却被公司以“工作成绩不够突出,业务尚需熟练”为理由拒绝,要求延长3个月再“观察观察”。

  “当时觉得已经在这里工作了大半年,对工作环境比较熟悉,并且如果付出了这么多还不能转正,这不之前的都白干了吗?”抱着这样的心理,小宋答应了公司的要求。然而到了10月初,小宋再次申请转正时,却得到人事部门通知:因为试用期内考核成绩靠后,企业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并未说清具体考核办法。这使小宋感到大半年的浪费了大半年的青春:“要解雇我,6个月的时候就提出来得了,现在还白白多干了3个月,太闹心了。”

  专家说法

  要勇敢拿起法律维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然而在现实中,辞退理由往往简化到“不过关”“不适合”“不符合条件”等模糊的说法上去。业内人士指出,面对即将带来的就业压力,许多学生显得措手不及,甚至被一些报道误导,认为就业是非常困难的事,从而在择业过程中产生“贱卖”心理,对“试用”公司提出的要求言听计从。也正是这种“纵容”的态度,使得不少公司变本加厉,滋生各种试用期违规行为。对于即将踏入社会的大学生,专家建议:劳动合同是规避试用期陷阱的重要武器,要让第一份工作“试用”更“有用”。

  在通知试用前,务必要先签订劳动合同,看清合同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注意检查薪资、职位是否和录用函上相同,合同是否包含劳动合作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条件、报酬等内容。因此,毕业生入职前一定要“恶补”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当自身权益受损害时要敢于维权,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投诉,也可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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