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三大试用期陷阱

时间:2021-03-06 11:19:59 求职陷阱 我要投稿

常见的三大试用期陷阱

  每年五、六月份,是高校毕业生的扎堆求职季。人多、活少、求职难!也是如此,一些单位便利用毕业生急切的就业心理,屡屡设下试用期陷阱,廉价用工甚至白用功。面对着如此恼人的情景,迫于缺乏维权证据,毕业生们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所以,在上岗就业的时候,一定要小心再小心,请远离以下三种试用期陷阱。

  陷阱一:随意延长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长短做了限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此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是要调整岗位或是转正,用人单位依旧无权约定二次试用。所以,在上岗之前,一定要与用人单位对试用期间做具体的约定。别稀里糊涂的就把自己给卖了。

  陷阱二:只签试用期合同

  有些单位为降低用人成本,打着“试用期”的'幌子,将求职心切的应聘大学生招来当廉价的“短工”使用,并名正言顺地发给很低的工资。

  实际上,对于试用期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条款: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过低的试用期工资不但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工资的规定。在掌握相关证据后,毕业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陷阱三:试用期过后无故被辞退

  毕业生只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没有合理的理由,不能很好地举证,他就不能将毕业生辞退。一旦毕业生在试用期内被辞退,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自己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是不是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并进而裁定用人单位的行为是不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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