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自主创业优惠政策2015
残疾人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1.扶持对象
具有潍坊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以个人名义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或私营企业经营的残疾人。
2.扶持标准
(1)残疾人自主创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按照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2)残疾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3)残疾人在社区内个体就业,从事“三修”(修鞋、修车、修锁)、种养殖业,开办“五小”创业店(小商店、小维修店、小理发店、小吃店、小加工店等)便民服务的,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4)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个人申请,经县级以上残联批准,参加正规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有偿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创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按照最高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5)残疾人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参加社会保险的,享受人社部门规定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仅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按社平工资缴费额的70%,期限为三年。
(6)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扶持资金仅适用于首次创业的'残疾人,原则上每人只限一次,同一人变更登记或重新注册登记的,一般不给予二次扶持。
3.扶持条件
(1)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
(2)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或有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在自主创业或经营过程中资金确有困难。
4.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潍坊市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经审批享受扶持政策的残疾人,持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和资金投入、场地租赁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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