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公积金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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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公积金贷款政策2015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要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支持广大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保障作用,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东营公积金贷款政策2015

  一、调整部分贷款条件

  (一)调整申请贷款缴存期限有关规定。将原规定“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以上,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曾经在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我市后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调整贷款所购住房房型、首付款等有关规定。

  1、取消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型和面积的限制。

  2、取消二套房贷款现有首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限制,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由60%调整为40%。

  二、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

  (一)提高贷款额度。贷款额度由每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20万元调整为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两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

  (二)延长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最长20年调整为30年。

  三、推行异地贷款业务

  职工户籍所在地属东营行政区域,在国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东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配偶在东营市外工作,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控制贷款风险,确定稳妥合理的担保措施,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接近或达到85%时,须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资金安全管控,优先保障支持我市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贷款资金需求。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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