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不要跳进误区

时间:2021-02-22 09:44:46 综合指导 我要投稿

跳槽:不要跳进误区

有调查显示,上海、北京等大城市中的年轻白领,平均不到3年就跳槽一次。俗话说树挪死、人挪活,跳槽确实给不少人才带来了更大的活力。然而最近有两件事,却值得人们反思。一件是,某公司的一位业务骨干,由于擅自跳槽,被法院判决赔偿单位培训费和经济损失费20多万元;另一件是,某公司的一个员工,因为怕受到合同中5万元违约金的约束,不辞而别,还带走原单位的客户,侵犯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结果不但没有赖掉5万元的违约金,另外还赔偿了8万元。据悉,两人均对这样的结局感到困惑。他们也许会说:我不过是想求得更大更好的发展,有什么错?
  
这里有个基本的界限必须划清:个人的才智与本领包括知名度,是由个人投资获得的,还是由单位创造条件甚至出资培养的;当事人是没有享受公职人员福利待遇、与单位没有权利与义务约束的`自由职业者,还是属于某单位的公职人员。如果是前者,“自由选择”有其理由;如果是后者,就要在享受公职人员权利的同时,切实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自由选择”不是不可以,但应通过正常途径解除原有的工作关系,然后再去跳槽。
  
遗憾的是,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并未划清这条界限。较突出的表现是,有的人把本是由国家或单位给予自己机会、出资对自己进行培养所获得的本领,视为谋求一己功名利禄、索取高额待遇的资本,一旦羽翼丰满就“另谋高就”,给原单位造成很大损失。这种“过河拆桥”的做法,是一个必须矫正的误区。(赵文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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