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下班路上买饭菜 出车祸是否工伤惹争议

时间:2021-03-28 19:21:33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职工下班路上买饭菜 出车祸是否工伤惹争议

  沈阳青年吴波在下班途中经过宿舍去菜市场买菜,结果不幸遭遇车祸受伤。吴波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在对方不予认定后,吴波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不予认定,依法认定其受伤为工伤。10月29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独家获悉,目前,这起沈阳首例因下班买菜遇车祸引发的工伤纠纷案,正在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职工下班路上买饭菜 出车祸是否工伤惹争议

  事件:下班后买饭菜遇车祸

  吴波,在沈河区一家单位上班,单位租了一处房屋,作为吴波等员工的宿舍。因为宿舍不具备开火做饭的条件,吴波等人的吃饭问题,一直都在外面解决。通常情况下,吴波都会到宿舍前面的一处菜市场购买饭菜,然后再拿回宿舍吃。

  知情者透露,一天下午,吴波下班后并没有先回宿舍,而是直接从宿舍楼下走过前往菜市场,购买了饭菜。在回宿舍途中,吴波遭遇车祸被轿车撞伤,随后被紧急送到医院医治。

  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波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轿车驾驶员李军承担全部责任。在医院治疗了一段时间后,吴波康复出院了。

  争议:买饭菜是否算下班途中

  吴波认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受的伤,按照工伤认定标准应该属于工伤,遂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对此,吴波所在单位认为,吴波受伤不是在下班途中,不属于工伤。

  经调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吴波并非下班途中受伤,以其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对此,吴波不服,向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依法认定其为工伤。

  知情者透露,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吴波下班后到菜市场购买饭菜属于下班途中,认定吴波受伤为工伤。吴波所在单位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改判。目前,此案被发回沈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解说:“合理”是认定上下班关键

  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长丽透露,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是否是上下班途中”是认定工伤的最为主要的标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均可认定为工伤。

  什么样情况属于“上下班途中”,此前一直没有定论。今年9月1日,新实施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上下班途中”进行规范,具体明确了认定上下班途中标准,那就是必须“合理”,即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

  什么是合理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什么是合理路线?赵大光举例称,“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四种情况均可认定工伤

  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相关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下班途中遇车祸工伤获赔近14万

  52岁的刘某,在康平某煤矿从事掘进工作,单位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2013年11月27日,刘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到康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经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受伤为工伤。今年8月18日,刘某向康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要求单位给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康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二天,刘某向康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蒋娇艳受理此案后,经调解,刘某放弃了不合理诉讼请求,康平某煤矿也愿意给予刘某适当赔偿。经多方协调,康平某煤矿给付刘某近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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