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名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阳信县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大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为宗旨,为我县大学生的创业教育、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实践载体的场所。为保证基地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阳信县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在阳信县委、县政府和人保局的领导下,由鲁北大市场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与管理。孵化基地以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搭建集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为主要形式,力争为大学毕业生提供自主创业的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提高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意识。
第二条 准许进入孵化基地的项目,主要以鲁北大市场内部主体经营项目,其它具有创新意识、环保意识的项目亦可。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场所设立在鲁北大市场内部街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鲁北大市场经营管理办公室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项目化引导、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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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孵化基地的管理工作;
(二)统筹规划和落实孵化基地的相关工作,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讲师、创业成功人士等为学生创业项目的发展提供指导,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服务等方面的咨询;
(三)协调入驻项目与地方工商财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四)负责各创业项目的季度、年度评比和转接工作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工作;
(五)负责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宣传、推广等工作;
(六)积极争取省、市有关单位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扶持措施。对好的项目为其向省、市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基金、相关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争取创业孵化、扶持资金;
(七)对大学生实施创业培训,包括心态、知识、经验、资金管理等方面内容,使其适应社会和市场要求。
第三章 申办程序与入驻条件
第六条 鲁北大市场经营管理办公室长期受理孵化项目的申请。
第七条 申办程序
(一)提交申请入驻材料。
1、创业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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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创业计划书;
3、项目相关管理制度、项目章程;
4、项目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经过鲁北大市场经营管理办公室初步审查、创业项目评审小组综合平衡后审批;
(三)通过审批的项目签署《孵化基地入驻协议书》。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项目可入驻孵化基地:
(一)持阳信县户籍的中专学历以上毕业生;
(二)无知识产权纠纷且具备一定成熟性。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已拥有被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使用技术和经营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处于尝试阶段的项目,应有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市场经营计划;
(三)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申请时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四)发起人拥有创办项目所必需的营运资金,聘用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项目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五)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办理好登记手续。
第四章 项目的性质与优惠政策
第九条 大学生创业项目分为科技类、服务类和商贸类等类型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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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创业项目营运资金实行自筹的模式;
第十一条 鲁北大市场经营管理办公室为入驻项目提供以下支持:
(一)协助大学生创业项目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年检及公司代码、银行开户手续提供指导;
(二)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公司,为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三)协助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章 入驻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孵化基地实行项目化管理的运行模式,以孵化项目的申请、季度考核和期满评估验收为主要的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鲁北大市场经营管理办公室对创业项目进行以下管理:
(一)对大学生创业项目运行情况每季度进行考核评比;
(二)项目在基地孵化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可与鲁北大市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亦可另找场所自主经营;
(三)创业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期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报告,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随意变动实施内容; 4
(四)对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项目,鲁北大市场经营管理办公室有权予以撤消或中止。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入驻项目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一)按《公司法》要求建立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与鲁北大市场经营管理办公室签订的《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等文件;
(三)注意做好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项目场地的钥匙、门窗,负责项目内部设施、财务的保管;
(四)入驻项目不得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不得对本项目经营场地进行转包;
(五)遵守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 入驻项目的转让与退出
第十五条 大学生创业项目因项目负责人变更时,必须提前15天向鲁北大市场经营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项目变更、重新注册、股份转让等事宜。
第十六条 创业项目不再需要使用孵化基地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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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鲁北大市场经营管理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认定创业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放《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孵化基地:
(一)季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严重或屡次违反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的;
(三)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的;
(四)其他等不适宜在创业孵化基地继续进行的;
第十八条 入驻项目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30日内,须结清相关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将从逾期之日起按标准收取场地租赁费。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十九条 入驻项目不履行本管理制度或者履行本管理办法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阳信县创业孵化基地内入驻的创业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鲁北大市场经营管理办公室所有。
2012年11月23日
鲁北大市场经营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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