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状告员工擅离职索赔5万 后因未签劳动合同倒赔三千

时间:2021-03-19 16:04:07 各地求职生活指南 我要投稿

公司状告员工擅离职索赔5万 后因未签劳动合同倒赔三千

年进入一家咨询公司求职,被录用后进行了3个月培训,但是培训结束之后,朱先生没在该咨询公司上几天班就从该咨询公司离职了,跳槽去了另外一家同行业的公司。但是朱先生离开后没多久,就成了被告。原来,前面对他进行培训的公司称朱先生无故离职,把朱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赔偿培训费、住宿房租借款以及相关损失近5万元人民币。朱先生既气愤又无奈,就到建邺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不仅拒绝赔偿,而且反诉该咨询公司要求其补交自己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公司状告员工擅离职索赔5万 后因未签劳动合同倒赔三千

  是主动辞职不是无故离职 朱先生反诉公司要求补缴社保

  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期间,该咨询公司提供了劳动合同、培训合同、技术保密合同、借款单、培训发票、培训证书、公证书、律师函等作为证据以证明其观点。该公司强调,双方于2011年3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并对保密内容和范围作出详细约定。2011年5月10日,也就是培训刚刚结束之后,朱先生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未提出解约申请、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的情况下即不来上班,经查,朱某已到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上班,并将在其单位掌握的技术秘密、客户资料及培训所获得的内容应用到现在工作中,为现在用人单位谋取利益,另外,朱先生在职期间向其借款用于交纳个人房租,因此,要求裁决朱某赔偿培训费、返还住宿补贴及借款、赔偿经济损失等近五万元。

  但是朱先生当庭反驳,称双方于2011年3月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后,该咨询公司未给他办理社会保险,每月工资数额不等,约2100元,每天超时工作2小时,每周只休息一天,节假日不休,但某咨询公司从未支付过相应的加班费用,鉴于某咨询公司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朱先生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离开了该单位,绝对不是无故离职。所以现在朱先生反诉该咨询公司补缴2011年1月至5月社会保险、支付各项加班工资8375.87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72.58元、支付2011年5月工资1050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100元。

  8000元培训费发票成焦点 这笔钱到底要不要个人付

  而咨询公司提供的证据中,一张由第三方机构开具的8000元培训费发票成为焦点。但是,不管是主动离职还是自动辞职,朱先生在该公司时由第三方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培训,这笔费用,要不要由朱先生来承担呢?

  经过多方取证,法援律师帮助朱先生证明,该咨询公司对他进行的培训是普通的、必要的岗前培训,因此朱先生不应赔偿其任何培训费用。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第16条对专项培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朱某接受的培训就是一般岗前培训,不符合专项培训的相关要件。另外,该咨询公司只能提供了一张8000元的专项培训费用发票,却提供不出其于所谓培训机构的培训合约或约定,以及其支付费用的支付凭证。所以这笔培训费根本不需要朱先生支付。而其它的租房借款,是该咨询公司以做账名义骗取朱先生签字的,所以所有费用朱先生都不需要赔偿。

  最终,法庭采纳了法援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某咨询公司一次性支付朱先生3000元,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驳回某咨询公司的所有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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