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无止境的“试用期”是陷阱

时间:2021-04-05 09:38:28 求职陷阱 我要投稿

永无止境的“试用期”是陷阱

永无止境的`“试用期”

试用期原本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如今却成了很多用人单位降低人工成本、使用廉价劳动力的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

一年前,徐女士通过网络求职,应聘到我市某贸易公司行政助理的岗位。面试通过后,徐女士被告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薪资为1100元,转正后为2300元。但就在试用期快要结束时,该公司却告诉徐女士,她的工作能力没有达到要求,公司决定再试用三个月,或者徐女士自行离职。徐女士决定继续试用。然而,半年后,公司依然没有给徐女士转正。离开公司后,徐女士无意间发现该公司仍然在招聘行政助理。

专家指出,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公司有为员工缴纳“四金”的义务。即使老板不愿意与试用工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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