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跨越试用期陷阱

时间:2021-04-02 09:47:31 综合指导 我要投稿

小心跨越试用期陷阱

小心跨越试用期陷阱

  "劳动力供大于求、求职者法律意识淡薄和劳动法规的不健全是造成试用期陷阱’的三大因素。”采访中劳动部门的一位负责人直截了当地说,"其中,劳动力市场上供大于求是首要因素。”

  据了解,随着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求职人员不得不降低身价,即使在毫无契约保障的情况下,也自愿投身企业。而面对市场上"僧多粥少”的状况,用人单位在提高了准入门槛的同时,开始实行不负责任的"差额淘汰制”!比如,拿劳动者当廉价的短期工使。济南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可达半年,而目前对于试用期的工资没有具体规定,只要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即可,至于每月到底是给300元还是400元,一般就由用工单位说了算了,尽管劳动部门有各岗位的'工资价位指导,但只是指导,不具有强制性。这样,一些用人单位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以很低的工资,让劳动者为他干半年的活儿。

  "求职者法律意识淡薄助推了试用期陷阱’的形成。”劳动部门的这位负责人说,"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说法承担举证责任,否则,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他指出,用人单位如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但是所有这些规定的前提都是劳动者已经与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由此看来,在找工作时心存一定的保护意识,不能因为就业心切就忽略掉应走的程序也是非常必要的。

  这位负责人还提到,劳动力市场不够规范,各种劳动法规的不健全,也是造成"试用期陷阱”的主要原因所在。一旦因为"试用期”发生了劳动纠纷,劳动者如果没有非常过硬的有利于自己的论据,就容易成为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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