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后拒不腾让,法院判决返还原物

时间:2022-08-17 20:48:23 充电培训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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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后拒不腾让,法院判决返还原物

房屋买受人依约缴足房款,房产亦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卖房人却一直居住至今拒绝腾让,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近日,弋江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因房屋买卖引发的物权保护纠纷,一审判决卖房人立即腾让房屋。  2004年,被告胡某之子向原告借款30000元,到期后无力偿还。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于同年12月,通过本市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一份,约定将被告胡某所有的坐落在中山南路7-2号4层1楼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原告,总价为50000元。合同补充约定:该房保留一年(从2004年12月12日至2005年12月11日),如过期则不保留,此房由原告谷某自行处理。合同签订后,原告扣除被告之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后,将剩余房款交付被告之子,被告出具50000元收条,同日该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此后,被告并未在约定期限内赎回房屋,且一直居住至今拒绝腾让,遂成讼。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被告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抵债给原告后,原告依约缴足了剩余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且被告在约定的赎回期限内没有赎回房屋,也未将购房款提存于公证机构,原告已经依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现原告作为产权人请求被告腾让房屋,被告以赎回房屋为由拒不搬离,显然与法相悖,遂依法判决被告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让房屋交付原告。(通讯员:韦雪晴 陈利利) (未经应届毕业生求职网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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