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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仨月离职索赔63万_综合指导
法院两审驳回该“天价”索赔
湖北籍男子马某应聘到东莞市常平镇一家窗帘厂工作,3个月后以工作职位与厂方承诺的不同为由申请辞工。厂方准其离职后,马某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厂方向其支付63万余元的“天价”赔偿。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厂方只需支付马某的工资差额并退回向其收取的管理费,其“天价”赔偿要求则被法院驳回。
法院查明,马某在2007年4月2日应聘到常平一家窗帘制品有限公司,在生产部做技术工。3个月后,马某以厂方擅自调动他到有化学物品损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岗位,与其技术专业不符合为由,拒绝被调岗,于是就向厂方提出离职申请,被厂方核准。
就在厂方批准马某离职的第二天,马某到当地劳动站“讨说法”。劳动站调解未果,马某又向劳动局申请仲裁,可仲裁结果仍不能让他满意。于是马某一纸诉状将厂方告上法院,并提出了63万余元的“天价”赔偿请求,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10万元、工资损失21万余元和各项补偿金等。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是自动申请离职,他要求厂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仅判令厂方支付马某的工资差额,并退回向其收取的管理费。马某不服判决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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