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年新法规_综合指导

时间:2021-04-02 15:29:56 综合指导 我要投稿

上海新年新法规_综合指导

求职:对就业歧视说不


赵小姐毕业于沪上某知名高校,工作能力出色,但最近连续跑了多家单位应聘,结果
因为她婚后尚未生育,不少单位借故婉拒了她。更让她不胜其烦的是,面试时还经常
被问及“什么时候想要孩子”之类的问题。东方网记者从市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今
后面对此类难堪问题,求职者可以拒绝做答。


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
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颇受争议的乙肝强制检查将有严格限制。《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
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
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该法规还规定,用人单位要保障少数民族劳动者、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的就业权利。



就业:企业不能想裁员就裁员


付先生供职于一家民营制造企业,这几天他听说单位为了减少员工跳槽带来的“损失
”,打算把年终奖推迟到明年3月份发。而他的几个工友,也在上个月合同期满时刚
刚被辞退。付先生担忧,劳资关系中,资方实在太强势。记者从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
了解到,明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将严格规范企业的随意裁员现象。


新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仅限于四种:(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
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
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
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期限,新法规定,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
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
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休息:带薪休假不是梦


在南京西路某写字楼的电梯口,记者碰到新婚不久的施先生。国庆节才办完婚礼的`施
先生爱好旅游,只苦于筹备婚礼时太疲惫,加上公司急需人手,蜜月出游计划一拖再
拖。不过现在施先生的计划是,明年春天业务稍淡时向公司申请休假,“多亏带薪年
假制,我们可以去普吉岛补个蜜月,对老婆也算有了交代。”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明年1月1日起,凡属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
上的,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


更有操作性的是,《条例》具体规定了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
年休假为15天。“以后就不怕老板以工作需要为由剥削劳动力了”施先生忍不住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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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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