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献策教新人别踩 “毕业求职陷阱”

时间:2021-03-30 17:49:46 求职陷阱 我要投稿

专家献策教新人别踩 “毕业求职陷阱”

专家献策教新人别踩 “毕业求职陷阱”

专家献策教新人别踩 “毕业求职陷阱”

上周,《博学堂》刊登了《应届生求职小心成免费劳力》一文后,吸引不少热心读者的关注。对于刚刚出道的求职者来说,往往面临着人才市场供需不平衡的严峻考验,而看清“求职陷阱”则是考验的第一关。

关注职场,关注大学生求职,本期《博学堂》开设《职场大课堂》专栏,关注“找工作那些事儿”之“求职陷阱”,并邀请职场专家、HR们坐镇,帮你鉴别和预防形形色色的求职陷阱。

试用期总是“没完没了”

经贸专业毕业的小邵6月份被泉州一家船舶物流公司录用。在还未签订就业合同的`情况下便开始了试用期。在业务部门上班的小邵性格积极主动,很快就进入了工作状态。3个月后,小邵销售业绩相当不错。此时,他向部门经理提出转正申请。

让小邵措手不及的是,经理以销售业绩依然达不到要求拒绝了他的申请,试用期还得延长,直到公司认为合格才能转正。小邵咬着牙继续干,就这么又干了两个月,公司还是以销售业绩为由不给他转正。

与其这样长期耗在没完没了的试用期上,不如另找工作,小邵于是辞职走人。

专家提点:先签合同约定试用期

用友软件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培训师郑旺泉告诉记者,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以“应聘者未能通过试用期的考查”为由将试用期一拖再拖,对企业声誉和后续的人才招聘会造成恶劣影响。甚至还有企业等到实现约定试用期满后,一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将求职者的努力化为乌有。对求职者也是不人道的。

福建省元一律师事务所檀木林律师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也规定:即便是签订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求职者最好能够通过合同的形式事先与用人单位约定合理的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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