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收条。收条有时或称收据,指在收到其他个人或单位的钱物后,专门立下的凭据,交给对方。收条可写一份,也可采用两联单或三联单的形式以便日后核实之用。其中第一联是存根,第二联或第三联在加盖公章后交由付方,作为其回单位的报销凭证。
归还钱物时,如果被借方不在场,而由他人出面代为收下时,代收者应出据收条。此类收条亦被称为“代收条”。若被借方在场,则只需交还给借方借条,而不必出据收条。
4.领条。领条即个人或某一机关单位向另一机关单位领取钱物时,领取时给发放钱物者留下来保存的条据。如果是代替他人领取钱物,则应注明“代领”二字,并写上代领者与被代领者的姓名。
5.发条。发条即机关单位在发放钱物时写给领取者的条据。发条不同于发票。发条往往限于零担小卖的小额货款或单位内部发放钱物,仅是一种收付钱物的简单凭证。而发票则是由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有严格的规范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