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
(一)报考资格
1.港澳地区考生:持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台湾考生: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力。
3.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4.有两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二)报名时间:2014年11月20日至12月19日
(三)报考地点
北京: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联系人:秦彦超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 号,邮政编码:100081
电话:(010)68945819,图文传真:(010)68945112
广州:广东省教育考试院联系人:曹刚
地址:广州市中山大道69 号,邮政编码:510631
电话:(020)38627813,图文传真:(020)38627826
香港:京港学术交流中心联系人:邹重华
地址:香港北角英皇道83 号联合出版大厦14 楼1404室
电话:(00852)28936355,图文传真:(00852)28345519
澳门: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联系人:卢丽萍
地址:澳门罗理基博士大马路614A-640 号龙成大厦7楼
电话:(00853)28345403,图文传真:(00853)2870107
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大学生中心
地址:澳门何兰园68-B 号华昌大厦地下B 座
电话:(00853)28563533,图文传真:(00853)28563722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可任选一地报名,并在该报名点安排的考场参加初试。
(四)报名手续
1.报名办法
考生应提交以下报名材料:
(1)身份证件副本;
(2)《香港、澳门、台湾人士攻读内地(祖国大陆)招生单位硕士学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同一底片的二寸照片两张;
(4)学士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可于录取前补交)或同等学歷文凭(持国(境)外教育机构学歷的,应到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5)大学本科阶段成绩单;
(6)教授推荐函;
(7)体格检查报告。
报考费由报考点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报考艺术类专业(135100)的考生须到招生单位报名(或函报)并到招生单位参加考试。
(五)填报志愿
1.考生只能填报西安交通大学的一个专业。具体可登陆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资讯网https://gs.xjtu.edu.cn/zhaos/ 查询。
2.学费参考内地研究生标准收取。
二、考试
入学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
(一)初试科目:报考会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考试科目为外国语(满分值为100 分)及管理类综合能力(满分值为200 分);报考其他专业硕士研究生考试科目为一门外国语(满分值为100 分)和两门业务课(满分值均为150 分)。
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代码:311)、西医综合(代码:306)、中医综合(代码:307)、教育学与运动训练学(代码:707)、口腔综合(代码:715)、卫生综合(代码:716)、药学综合(代码:717)满分值各爲300分;生物综合(代码:714)、医学基础综合(代码:721)满分值各爲150分。
初试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 小时(个别科目可多于3 小时,但不超过6 小时)。
(二)初试地点
北京市:由北京理工大学安排。
广州市:由广东省教育考试院安排。
香 港:由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安排。
澳 门:由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安排。
(三)初试时间:2015年4月11日至12日,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考试时间超过三小时的考试科目安排在4月12日进行,开始时间为上午9:00。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四)复试
初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复试,复试内容、方式由我校各学院(系、所、中心)确定。具体的复试时间、地点由学院(系、所、中心)通知考生本人。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三、录取
根据考生的报名资料、初试和复试成绩、体检结果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录取名单。录取通知书于入学当年6月中旬发给考生本人。
四、入学
新生于入学当年9月初前报到入学。具体时间在“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新生报到时,由学校进行身体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应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塬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住宿按学校规定另行收费。
五、学习年限
根据就读专业或学位种类的不同(学术型或专业学位),学习年限爲二年至三年。
六、学位
课程学习合格、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可获相应的学位证书。
学术型和专业学位招生目录请登录我校研招网(https://gs.xjtu.edu.cn/zhaos/)查看。
目录中各专业对应的考试科目,均不包括政治。
七、违规处理
对在报名、初试、复试、录取中有违规或作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学籍、学歷、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