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青岛大学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20 编辑:bin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及青岛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意见》(青大校字 [2014]2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充分发挥专家、教授在学校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实现,学校决定在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教学部)成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专家工作机构,负责对研究生培养相关事务进行研究、咨询、审定、指导、评估和监督。

  2.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改革的有关政策,认真执行上级关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在对研究生培养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负责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建设课程体系、开展质量评价,及时发现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为学校的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二、组织设置

  1.对于学术型学位授权点,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设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只具有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按照所在一级学科的口径设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

  对于专业学位授权点,按照专业学位类别设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其中,对于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按照工程领域设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共同组建一个培养指导委员会:

  (1)学术型学科与专业学位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领域名称相近的,可以共同组建培养指导委员会;

  (2)人员重叠较大的两个及以上培养指导委员会,可以合并组建培养指导委员会;

  (3)导师人数较少的学术型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领域,可以合并在专业性质相近的其他培养指导委员会中。

  2.为加强同一学科内部的学术交流和学术管理,跨培养单位的学位授权点,应由牵头学院负责共同组建培养指导委员会。

  3.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由熟悉研究生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工作能力强、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身体健康的具有正高职称的在岗骨干研究生导师组成,优先考虑博士生导师。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中要有不低于20%的本专业(职业)的校外知名行业精英和企业高级管理专家。每名导师只能参加1个培养指导委员会。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分委员会委员自动成为相关培养指导委员会的委员。

  5.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15人(取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

  6.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必要时可作适当的调整。

  三、工作职责

  1.研究、制订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2.研究、修(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并督导执行;

  3.研究、制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方案及督导执行;

  4.研究、制订研究生合作培养规划,促进导师、研究生国际交流。

  5.对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有关业务工作(包括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课程体系建设、实验室建设、导师队伍建设等)进行研究、咨询、监督、指导和评估;

  6.评议研究生教学、课程等改革方案,并督导其执行,对加强研究生教风和学风建设等提出具体建议和意见;

  7、根据学校主管部门的质量评估要求,开展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评估工作,加强培养过程的质量监控,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8.受学校委托,承担与研究生培养教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制度

  1.各学院(教学部)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

  2.委员会委员经学院(教学部)或相关专业领域专家推荐,经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后,由学院(教学部)聘任和管理,报研究生院备案。

  3.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次,议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商定,并于会议前三天向委员告知。

  4.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有专人记录,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5.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但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商讨或实名投票方式。

  6.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可举行,投票表决以获得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票数为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7.委员会委员均应遵守会议保密制度,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须实行回避。

  8.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9.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或主任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10.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的;

  (4)有违法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有损研指委形象及声誉的;

  (5)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补充人选由相关学院(教学部)推荐聘任。

  请各学院(教学部)根据通知要求,于5月7日上午11:00之前将本单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名单、校外委员简况表及工作细则(或章程)报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

  2015年4月27日

最新推荐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