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2015考研复试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7-08-24 编辑:bin

  一、复试时间

  2015年3月27日—29日;

  二、复试原则

  (一)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二)坚持客观评价,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养、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复试录取工作应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三、有关政策

  (一)2015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各招生专业在不低于上述基本分数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招生计划,按计划数1.2倍的比例确定复试分数线。

  (二)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是否为同等学力考生以考生报考时填报的信息为准。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也须加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和旅游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

  (三)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定向就业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必须已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应于复试前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少数民族证明以及单位证明等原件到研究生院招生科备查。经核实可以享受少数民族政策并达到其分数要求的考生,在复试录取时与其他考生同等对待。

  (四)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上述考生在复试前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研究生院招生办备查。

  四、复试程序及内容

  (一)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各学院负责,研究生院进行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参加复试。

  考生携带下列材料的原件和一份复印件到报考学院参加资格审查,学院审核原件,收复印件:

  1.本人有效身份证;

  2.毕业证书;

  在国外获得学位的考生,须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

  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校教务处开具的学籍证明或者注册完整的学生证。

  在2015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

  3.应届本科毕业生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往届生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考生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办理打印)。不能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拟录取往届考生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认证报告。

  4.大学阶段学习成绩单(须由所在高校教务处加盖公章或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5.初试准考证;

  6.《2015年硕士研究生复试考生思想政治情况审查表》;

  (二)缴纳复试费

  通过资格审查的复试考生需缴纳复试费120元。各学院负责代收本院复试费,统一交学校财务处收费科开具收据,并及时将复试费收据发放给复试考生。

  (三)笔试

  笔试分专业课笔试、同等学力加试、跨专业加试,考试时间由学院在3月27日—29日内自行确定。

  (四)面试

  面试包括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测试、外语听力和口语水平测试。每名考生的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对于复试考生较多的学科,可成立一个以上的复试小组。但是各复试小组应该统一标准,确保公平。

  (五)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体检时间为3月27日—29 日,体检地点为学校医院。

  五、调剂政策与办法

  (一)调剂条件

  1.符合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5.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专业,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到其他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专业,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6.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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