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2015考研复试及录取公告

发布时间:2017-03-31 编辑:bin

各有关学院:

  为做好我校2015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参照教育部《关于印发<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4号,2015年文件待发)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试工作

  (一)复试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4.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5.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复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复试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

  2.学院要加强对复试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学院党政领导、博士点负责人、博士生指导教师和分党委纪检委员组成的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并按招生专业(不得按研究方向) 组织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不少于三人的本学科专家组成复试小组。复试领导小组和复试小组成员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3.学院应对参加复试工作的教师进行培训,明确工作纪律、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以及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确保复试程序的正常运行和复试标准的统一,提高复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4.复试试题及其参考答案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材料,学院要做好复试试题的安全保密工作,复试领导小组组长为安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5.学院复试领导小组要对复试工作及其结果负责。考生如对复试结果提出质疑,学院复试领导小组应负责解释。

  (三)复试工作的实施

  1.所有考生(含硕博连读生)均应参加复试,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复试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

  2.各学院在3月22日晚至25日(没有同等学力考生的学院也可选择22日下午开始)期间开展复试工作。具体时间、地点由各学院自行安排,复试费按闽价〔2002〕费179号文规定的标准收取。

  3.复试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学术水平的考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等。

  (1)学术水平考查

  复试小组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通过面试等形式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的听、说、读等能力的测试(学院可自行确定是否考察专业外语)。复试中还应参考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测评,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守法诚信表现等方面。各学院可向考生所在单位商调其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也可在复试考查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导师等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面谈,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品德状况。政治思想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体格检查

  体检待2015年9月新生入学后统一安排。考生在学院拟录取前,应提交2014年10月以来我校医院或三甲以上医院的体检报告。体检不合格者按国家和我校有关规定处理。

  4.复试方式分笔试、口试和实验技能考核等,各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选择相应的复试方式,或适当增加其他复试方式。

  5.复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60分为合格。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各学院可根据各专业的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复试各项内容的分值比例,但外语口语和听力测试不少于10分、专业综合面试不少于80分。

  6.复试程序要规范,要有现场记录(包括笔录、录音、录像)、成绩和评语。复试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本人,复试小组对复试结果负责。

  7.同等学力考生须在复试时加试(笔试)两门硕士学位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每门加试科目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3小时。加试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8.要加强对应届硕士毕业生(尤其是两年制应届生)的考核,确认其能在2015年9月1日前获得硕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二、录取工作

  (一)录取原则

  1.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录取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2.各学科专业录取人数不应超过该专业招生指标,每位博士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只招收一位博士研究生。

  3.“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和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5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教民厅〔2014〕 5号)和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博士学位招生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司函〔2015〕6号)执行。

  (二)录取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分数要求(将于4月中旬确定、公布)。

  2.复试成绩不低于60分;同等学力考生的政治和两门加试科目成绩均不低于60分。

  3.思想政治考核合格。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5.各学科专业规定的其他录取条件。

  (三)录取办法

  1.各学院应成立包括分党委纪检委员在内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录取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并可根据实际按学科或专业成立录取小组。

  2.各学院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综合考生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做出培养潜质综合判断,提出拟录取名单。

  3.录取名次以专业为单位按总成绩排定,即总成绩=初试成绩(折合为百分制)*初试成绩权重+复试成绩*复试成绩权重,复试成绩权重一般为30-50%,由招生学院自定。不符合录取基本条件的考生,不予排定录取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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