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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安全法制教育教案设计范例
中学安全法制教育教案如何设计?如何设计得有趣,内容又丰富呢?以下是YJBYS小编整理的中学安全法制教育教案设计范例,希望对你有帮助。
中学安全法制教育教案设计范例一
刑法(一):范罪的构成
教学目标:1.知道犯罪的构成和什么叫犯罪; 2.知道犯罪的两种形式; 3.通过学习使学生知法、懂法、守法。
教学重点:理解掌握犯罪的条件
教学难点:理解两种犯罪形式中的第二种形式:不作为。
教学过程:
一、导入
1.安静的课堂、井然有序的校园,由什么作为保证呢?
2.校门口接送低年级的学生家长,都在校门口的两侧的什么位置?为什么要在这个位置等学生?又是由什么作为保证呢?
3.我校门口的马路上,有横过马路的斑马线,学生为什么要走他呢?
过渡:学校的规章制度,保证了学校的井然的秩序;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了社会的稳定。 法律的作用这么大,我们要多学习一些法律,学法才能知法,懂法,才能很好的遵守法律。
今天,我们就来学习我国宪法中的刑法。
二、学习:刑法
(一)、犯罪的构成
指行为人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必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犯罪客体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行为包括两种基本形式:
(1)作为:用积极行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并且具有履行这种义务的能力,而有意识的不实施该种行为,从而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例如: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违反的是刑法的命令性规范,即当为而不为。比如,负有扶养义务的行为人对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而情节恶劣的,就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中的由不作为的行为形式实现的犯罪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在刑法上被称为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如遗弃罪等;一种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的犯罪,在刑法上被称为不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如故意杀人罪、决水罪等。
3.犯罪主体
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是主体:
(1)必须是实施犯罪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但主要是自然人)
(2)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龄规定:
a.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对杀人、放火、重大抢劫、惯偷、投毒等严重犯罪行为负责。 c.已满16周岁,对一切犯罪行为均负刑事责任
d.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3)行为人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a.精神病人
b.又聋又哑的人:应负但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c.醉酒的人:应负刑事责任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所引起的.结果的心理状态。通常指两种:一种是故意;一种是过失。
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构成的犯罪。
希望发生叫直接故意;
放任发生叫间接故意。
例如:直接故意犯罪,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犯罪,如某甲想杀死某乙,用刀刺向某乙的心口,某甲明知这种行为必然导致某乙死亡,但某甲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某甲的这种行为就是直接故意杀人罪。
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行为发生。如某甲欲毒杀其妻某乙,在其饭碗中投毒,某甲明知其妻在吃饭时可能会喂孩子吃饭而毒死孩子,但某甲毒杀其妻心切,放任可能毒死其孩子的结果发生。对于某乙,某甲是直接故意犯罪,而对于孩子,某甲则是间接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是故意犯罪,都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处罚。
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轻信的过失。
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认定为犯罪。
例如:所谓过失的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的过失实行行为共同构成过失犯罪的情况。比如甲乙二人共同从楼顶将物体推下,疏忽而致路人被砸死。甲乙二人高楼推物之行为,皆出于疏忽大意的共同过失,且造成了路人的死亡。这就属于过失的共同实行犯之情况。 意外事件:
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而是由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刑法上称是意外事件。
三、讨论交流
举现实生活中的事例,对照学过的条文进行分析。
四、总结:1.你学到了什么?2.今后怎么做?
中学安全法制教育教案设计范例二
一、 法制教育的意义: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是我们中华民族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根本大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工程,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社会责任。
20世纪以来,青少年犯罪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二、教学过程:
(一)法律知多少?
1、年龄在法律上的意义;
2、孩子犯了罪少判几年行吗?
案例1:
事情发生在南关西四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正是星期日,三位初中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嬉戏,
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四楼摔了下来。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淌。后来,乙被市医院急救车救走。
1、提出问题:
①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违法?
②如果甲违法,违反了什么法?
2、学生自由讨论发表意见
(问题1学生自由讨论,问题2展开辩论(汤静华主持))
3、用法判案:
4、启示一:希望青少年朋友在学习和生活中要了解年龄的法律意义懂得在自己的年龄阶段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有意识地培养自己对是非曲直的识别能力,对行为举止的自控能力,要让自己的行为既为本人负责,也对家庭和社会负责。
案例2:(略)
1、根据案例现场模拟法庭:
2、谎言构成伪证
3、实话实说
4、启示二:我们生活在社会中,每个人由于不同的原因出于不同的目的'都会撒谎,有时善意的谎言能使坏事变成好事,但我们撒谎的时候不能违背道德尺寸,我们也不能用我们心中的尺和天平去衡量每一件事,必须遵从法律的约束。
(2) 青春的代价,(3) 惊醒梦中人
启示三:案例3:警钟为谁而鸣(略)
(三) 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
(四)“无规矩不成方圆”,社会需要法律,我们呼唤法制。
(全班同学朗诵《呼唤法制》)
(五)结束语:学法更要学会做人??。
(六)作业:学法所感所悟(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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