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接收单位录(聘)用两年以上证明、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
6、大中专毕业(退学)生落户类
(1)已分配大中专毕业生落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人事)录聘用手续、接收单位证明、毕业证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2)未分配工作且回原迁出地落户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原户口注销卡片或原迁出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3)大中专生退学落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学校退学批文或证明、户口迁移证、原户口注销卡片或原迁出地派出所注销证明、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自动放弃招生的,可凭原户口迁移证到原迁出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4)、户口仍在原籍的大中专毕业生已分配工作并申请迁入户口的,凭毕业证及复印件、派遣证或人才交流中心安置工作介绍信、接收单位证明、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并签发《准迁证》。
7、大中专招生迁入类:
大中专招生落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年度招生计划、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8、部队转业军人、离退休干部、复员军人和部队干部家属随军的落户类
(1)复员军人办理落户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安置办落户通知书、原户口注销卡片或原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军人公民身份号码证明(部队出具的未编号证明)、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2)转业军人办理落户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安置办落户通知书、接收单位证明(安置办出具的自主择业证明,自主择业者必须提供合法固定住所即房产证或购房手续)、军人公民身份号码证明(部队出具的未编号证明)、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
(3)部队离退休干部办理落户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部队离退休证明(或无军籍职工退休证)、军队离休干部介绍信、房证或干休所居住证明、军人公民身份号码证明(部队出具的未编号证明)、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迁入地派出所可直接办理。
(4)部队干部家属随军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师(旅)政治部干部任职命令、批准随军介绍信、房产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迁入人的户籍证明、迁入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家属无业证明(原籍出具或持下岗证)、居民身份证照片两张,由县(市、区)公安局审批,迁入地派出所办理。部队驻地和家属户口所在地为同一辖区的不再办理随军户口迁移手续。
9、以上各类迁入户口中,随迁或投靠的子女超过两名(三名以上含三名),必须出具计划生育结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