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主要申报市外户口迁入本市的办理手续(2)

时间:2018-01-08 户口迁移 我要投稿

  2、办理程序

  申请人经房管部门核准后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公安分局审核,报市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在经济开发区申请办理购房入户的,由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审批。

  3、提交材料

  ①房管部门核准的《外地人在杭购买住宅确认表》(第一联申请人收执联);

  ②落户申请报告;

  ③经杭州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核对盖章的房屋所权证复印件;

  ④申请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⑤杭州市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无传染疾病证明;

  ⑥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配偶、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当提供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罚款票据原件和复印件)。如未成年子女系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

  ⑦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⑧其它视情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4、其他说明

  共同购买一套住房要求办理购房入户的,由购买人共同商定,确定1人(户)进杭落户,其他人员作为放弃,提交书面放弃承诺书并附共同购房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另注:以上材料需申请人亲自递交,在审批过程中,如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需补充其他材料的,我们将及时与您联系。

  3、办理程序

  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核,市局审批。经济开发区为派出所受理审核后由分局审批。

  (六)萧山余杭户籍人员办理杭州主城区落户

  1、申报条件

  萧山区、余杭区户籍人员,本人在老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持房屋产权证的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有效承租的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集体土地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除外),居住5年以上且人户一致的,允许1户(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杭。对房屋产权证上有多个产权人的,由共有产权人商定1户户口迁杭,其他人员作放弃。

  2、办理程序:由申请人向拟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户籍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责任区民警上门实地调查核实,经所领导审核,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3、提交材料:

  ①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

  ②申请人合法拥有或有效承租5年以上的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证,或者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租赁证(原件及复印件,1998年后,市政府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单位自管房凭单位房屋产权证、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的租房协议)。

  ③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房屋为共有产权的,需出具其他共有产权人签署放弃迁移户口的书面意见。

  ⑤随迁配偶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⑥随迁未成年子女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非独生子女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⑦其他视情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七)收养未成年子女投靠

  一、办理条件:

  收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民政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可投靠在杭养父或养母(在杭有合法固定住所),向养父或养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未成年子女收养投靠

  二、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由户口在杭养父或养母写);

  2、申请人及迁移人(养子女)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当地派出所盖章)、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民政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如养父母未婚的,还需提交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5、在校学生的在校证明(未成年子女所在学校出具);

  6、其他视不同情况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复印件;

  7、在杭的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申请迁入地址的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如是公房租赁证,除提交公房租赁证原件、复印件外,还应由该公房管理部门出具该房屋现使用权仍归申请人承租的证明。

  8、房屋所有权人如为申请人直系亲属的,须提交房产人、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注:租住私房、挂靠集体户口、挂靠亲友处户口的人员,不予办理夫妻投靠、老年投靠、收养子女投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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