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外户口迁入本市所需材料一览(2)

时间:2017-12-05 户口迁移 我要投稿

  ⑸申请入户人属夫妻双方来投靠子女的,要有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⑹申请入户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出生证)

  ⑺属城镇非农业户口的申请入户人,要有退休证、下岗证、失业证或无业证明

  5、本市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O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申请一名子女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子女)迁来本市投靠父母的入户。所需材料:

  ⑴申请入户人(子、女)书面申请报告;(原单位或居(村)委会签章;属未成年人子女投靠父亲或母亲的,应有其父或母的书面申请报告)

  ⑵被投靠人(父、母)书面申请报告;(原单位或居(村)委会签章)

  ⑶入户人原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证明及拟入户地所在城区计生部门审核证明;

  ⑷申请入户人(子、女)及被投靠人(父、母)原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⑸申请入户人已婚的,要有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⑹申请入户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出生证)

  ⑺入户人(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属城镇非农业户口,要有当地的待业证或失业证、下岗证等无业证明;

  ⑻属身边无子女,需子女来投靠照顾的,要提交原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身边无子女证明。

  6、本市或市外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的投资经营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企业的专业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⑴在本市投资生产性企业(含高新技术、支柱产业、新兴产业以及其它工业等企业),实际投资固定资产额达到10万元,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以及居住满1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每超额或增加投资1O万元,可增加申请办理企业专业人员1人入户。

  ⑵在本市以专利、科研成果作价向企业投资入股,股本达到10万元,并居住满1年的,持专利、科研成果的入股人和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每超额或增加作价股本1O万元,可增加申请办理企业专业人员1人入户。

  ⑶在本市投资农、林、牧、渔、矿产、旅游开发业以及相关产业,实际投资固定资产额达10万元,并领取营业执照,经营以及居住满1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每超额或增加投资10万元,可增加申请办理企业专业人员1人入户。

  ⑷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从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缴纳税金每满8万元(含所得税、流转税),可允许在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专业人员中申请办理1人入户。3年之后,年缴纳税金每满5万元,可在上述人员中增加入户名额1名。

  ⑸收购、兼并本市中型及其以上国有企业,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和企业专业人员共计可申请办理25人入户;收购、兼并本市小型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和企业专业人员共计可申请办理l5人入户。

  ⑹承包、租赁经营本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从承包、租赁之日起,3年内缴纳税金每满l0万元(含所得税、流转税),可允许在承包、租赁经营人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专业人员中申请办理1人入户。3年之后,年缴纳税金每满l0万元,可在上述人员中增加申请入户名额1名。

  ⑺在本市投资兴办房地产开发企业,5年内缴纳所得税每满10万元,投资者或其直系亲属可申请办理1人入户。5年之后,年缴纳税金每满5万元,可在上述人员中增加申请入户名额1名。

  ⑻凡在本市的个体工商户,5年内每上缴税金5万元,经营者凭市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税金证明,可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办理1人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A、个人有关证明;

  ①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原单位或居(村)委会签章)

  ②所在企业的证明;

  ③原常住户口所在地计生证明及拟入户地城区计生部门审核证明;

  ④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⑤本人属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应有当地的待业证或下岗证、失业证等无业证明;

  ⑥投资者申请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入户的,要提交结婚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⑦属以企业专业人员申办入户的,应提交经本市劳其本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在本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或暂住证明及参加养老、失业保险证明;

  B、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有关证明,属投靠亲友居住的,应有屋主及所在居委会或单位证明;

  C、企业营业执照;(核原件,留复印件)

  D、企业经营场所房地产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证》、租赁合同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E、属以投资申办入户的,应提交资产评估证明或验资报告;

  F、属以专利、科研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申办入户的,应提交专利、科研成果证书及作价证明;

  G、属以缴纳税金申办入户的,应提交本市国税或地税局出具的纳税证明及税务登记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H、以收购、兼并企业申办入户的,除提交资产评估证明和收购、兼并合同及交付收购、兼并款的转帐支票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资产转让审批书或企业管理部门批准的合同文件;

  I、承包、租赁经营企业申办入户的,应提交纳税证明和承包、租赁经营协议书或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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