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在潮州定居入户材料
1.港、澳同胞在我市定居的,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凭县、市公安局出入境部门的批准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办理入户。
2. 华侨在我市定居的,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其它证明材料办理入户。
3.台湾同胞在我市定居的,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及其它证明材料办理入户。
4.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员)在我市定居的,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凭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及其它证明材料办理入户。
5. 定居地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给予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制发《户口簿》。
潮州刑满释放等人员入户材料
1.原《户口簿》;
2.《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或假释等有关法律文书;
3.其它证明材料。
潮州入伍注销户口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材料
1.应征服现役的公民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予以当场受理。
2.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凭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等证明材料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派出所受理后对证明材料齐全予以当场受理。
3. 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凭市、县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入户介绍信》和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转业军人异地入户的,凭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介绍信和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如属随夫(妻)落户的需提供结婚证。手续齐备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潮州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及公务员、职工工作入户需要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属工作调动的要加附调动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接收单位证明;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潮州市回原籍落户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迁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派出所出具的原籍证明或在迁入地的原始权威记录原籍凭证;
4.属离、退休的应附《离休证》、《退休证》,属下岗、辞职、企业破产、聘用期满的应附原单位证明;
5.已成年的需提供街道或乡镇计生部门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