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3、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非弃婴和福利机构内的弃婴)
七、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及工作调动入户:
1、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属中央或省级直属机关的,需省级机关人事部门的调动或招收文件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录用单位的接收证明
八、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入户:
1、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的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2、复员、退伍军人异地入户的省、市接待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入户介绍信》
3、转业军人的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介绍信
4、《军人身份号码登记表》
5、转业军人家属随迁凭市安置办证明及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业证明(属居民户口的)、计划生育证明、随迁小孩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