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街、镇以上计划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属随迁小孩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户口簿。
(5)录用国家机关人员、招收职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工工作调动入户
一、审核审批条件
录用公务员或招收职工,以及经地方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和中央、省级直属机关同意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或职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一)迁入地市、县公安户政部门签发《准迁证》时
(1)县以上组织、认识、劳动部门批准证明;属中央或省级直属机关的,需省级机关人事部门的调动或招收文件;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迁移证》时
1、县以上组织、认识、劳动部门批准证明;属中央或省级直属机关的,需省级机关人事部门的调动或招收文件
2、《准迁证》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迁入地公安部派出所办理入户时
1、《准迁证》
2、《迁移证》
3、《居民身份证》
(6)投资入户
申请条件
投资入户的入户对象可以是投资者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以是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及中级技术工人,并在我市有固定住所。
需提交的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2、确认到位资金证明
3、固定住所证明
4、投资者亲属,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5、投资者的职称人员,须提交技术职称或学历证明和单位证明
(7)港澳居民定居入户
一、申请条件
来我市定居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入户。
二、办理所需材料
凭镇、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办理入户。
(8)台湾居民定居入户
一、申请条件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3、在我市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5、大陆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
台湾居民移居外国后申请来大陆定居的,按照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1、2、3、5项由拟定居地的市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4项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受理。
二、办理所需提交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近期两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相片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2份,另附相同相片3张(地级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只需《申请表》一式2份,相片2张);
2、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的复印件;
3、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及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