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区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

时间:2017-11-13 户口迁移 我要投稿

  3、获得研究生以上学历,在我市就业人员,需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研究生以上毕业证书以及学位证书、房屋权属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口簿、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等证明材料。

  (四)市辖区以外常住户口人员经商满五年或市辖区内

  的常住户口人员经商满一年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依法纳税的个体经商户,需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页、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房屋权属证明等证明材料。

  (五)由安置部门安置市区城镇的退伍转业军人及军队离退休人员,需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军人身份号码登记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六)对市区设有单位集体户的企业,按照年度纳税额实施户口奖励迁入。企业年度纳税额在500万至1000万(含1000万)的,每年申请5名优秀员工落户指标;企业年度纳税额在1000万至 5000万(含5000万)的,每年可申请10名优秀员工落户指标;企业年度纳税额在5000万以上的,可申请15名优秀员工落户指标。满足以上条件的企业,申请员工需提交单位申请,员工户口簿、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营业执照,年度纳税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口簿。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到我市市区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居民、外国友人和无国籍人员在我市具有固定住所,申请户口迁入人员,需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批准定居通知书》、《港澳居民定居证》或《台湾居民定居证》(由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属投靠直系亲属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八)具有合法收养关系,且收养人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被收养人户口迁入,需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收养证》、房屋权属证明。

  (九)军官家属随军迁入,需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随

  军家属户口页、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家属随军批复,《军队干部申请家属户口随军审批表》、《部队任职、晋职命令》,)军人身份号码登记表,军官证、部队现役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部队集体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此前市区户口迁移管理有关政策及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国家、省、市另有新规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市《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贯彻落实的配套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廊坊市公安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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