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籍迁移手续

时间:2017-07-28 户口迁移 我要投稿

  12月30日起,我县居民在办理省内户籍迁移手续时,只需凭有关手续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用再到迁出地派出所履行户口迁出手续。

  凡具有江西省常住户口的居民,在省内申报办理户口迁移的,均可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按“一站式”办理。相对以前要跑回迁出地办理准迁手续,现在办理户口迁移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还可省下误工费用,最大限度地方便办事群众。

  什么是“一站式”办理?

  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是指在办理户口迁移时,居民只需凭有关手续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不再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哪些人符合“一站式”办理?

  凡具有江西省常住户口的居民,在省内申报办理户口迁移的,均可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机关“一站式”办理。

  办 理 流 程

  第一步:初审

  迁移人提交原户口簿、拟迁入地户口簿(购房立户的无需提供)、结婚证、房产证、关系证明、社区村委接收证明原件及上述证件的复印件(户口簿户主页和户成员页复印在同一页)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审核,符合迁入条件的登记准迁信息,打印落户审批表。

  第二步:审核

  迁移人提交落户审批表、原户口簿、拟迁入地户口簿(购房立户的无需提供)、结婚证、房产证、关系证明、社区村委接收证明原件及上述证件复印件到迁入地公安局打印准迁证。

  第三步:办理

  迁移人持准迁证、原户口簿、拟迁入地户口簿到落户地派出所上户。

  江西省内户口迁移政策及迁移手续所需材料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出台,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等八类无户口人员如何登记常住户口进行规定,让无户口人员一圆“户口梦”。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无出生医学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后,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无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而私自收留抚养的无户口人员

  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公告期满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可以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的地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

  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5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

  ●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长期在江西居住,且原籍户口在省内,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6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7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8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配套政策

  探索建立无户口人员社会救助制度

  江西将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制度。公安部门按程序修订户口登记政策,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建立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长效机制。同时,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DNA等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

  探索建立无户口人员社会救助制度。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户口人员或孤儿、孤寡老人等生活无着的无户口人员,探索建立无户口人员亲子鉴定、DNA信息采集经费救助政策。

  江西提出,进一步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卫生计生部门要在不断严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规范办理流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在助产机构外出生和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以及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补办制度。

  禁设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

  江西提出,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严禁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公安部门要会同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加强对各地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建立信息沟通协作机制,公安机关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各级公安、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协作机制,定期沟通交流,逐渐实现相关信息联网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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