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申报
1.一般所需材料
(一)出生申报申请;
(二)出生医学证明或儿童出生保健卡( 1996年1月1日前);
(三)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2.对夫妻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应当要求其将户口迁至合法固定住所后,再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所生子女可以随父或随母单位集体户口申报出生登记,迁出时共同迁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申报申请;
(二)出生医学证明或儿童出生保健卡(1996年1月1日前);
(三)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五)父母双方单位集体户证明。
3.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居民的,所生子女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一方退役后再办理该子女户口迁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申报申请;
(二)出生医学证明或儿童出生保健卡(1996年1月1日前);
(三)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五)部队现役军人证明和院校单位集体户证明,或父母双方部队现役军人证明。
4.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要求回国落户的,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申报申请;
(二)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三)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旅行证或者护照;
(四)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五)父母结婚证。
收养申报
1.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申报申请;
(二)收养登记证;
(三)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到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申报申请(介绍信);
(二)儿童(婴儿)基本情况证明;
(三)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
恢复申报
1.军人退伍、复员、转业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
(二)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三)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网上已注销信息证明;
(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信息系统无法查证的);
(五)房屋产权证、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异地恢复的)。
2.公民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向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恢复登记申请;
(二)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
(三)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系统网上已注销信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