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居民户口迁移(变更)政策

时间:2018-01-13 户口办理 我要投稿

  户口迁移(变更)政策

  一、购房入户:

  1、国内居民个人购买宁波市中心城区(以市政府甬政发(1998)87号文件为准)范围内成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及以上的,允许已入住的购房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3人入户。

  2、购置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成套商品住宅,仍按市公安局甬公治(2001)8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允许取得住房所有权证满2年,人均住房面积满18平方米且已入住人员落户。

  (注:本条政策仅适用于2007年9月1日前购房者,详见《本市自9月1日起暂停执行购房入户政策》)

  二、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1、应届毕业生可凭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就业协议书及单位工作证明,到入户地户证中心或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历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可凭毕业证书、劳动合同、户籍证明、住房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入户地户证中心或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三、中心城区外地区农转非:

  在中心城区外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指具有产权证、土地证等合法证件的私有成套房和非成套房,租赁的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指在企事业单位务工和依法直接从事工商经营或缴纳社会养老统筹基金等情况)的非本街道(镇)以及本街道(镇)常住户口农业人口,按自愿原则可办理农转非手续。

  四、非迁农户口:

  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要求,非迁农户口原则上不予办理。

  五、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手续办理:

  需要变更户口登记项目的,持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户证办理中心或派出所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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