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
(三)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
注: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
(二)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
(三)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四)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申报户口登记时对出生日期已签字确认的;
(六)已更正出生日期的;
(七)变更姓名未满三年的。
变更民族成分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注: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变更性别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注:未成年人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变更身份证号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一)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错号的;
(二)变更性别的;
(三)更正出生日期的。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错号的,应当告知公民本人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的,应当协调重号双方当事人,确定一方申请变更登记;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协调公民本人确认一个公民身份号码,注销其他公民身份号码。
变更婚姻状况
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一)在国内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或者《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
(二)在国外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驻外使馆认证的翻译件;
(三)在香港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
(四)在澳门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五)在台湾结婚或者离婚的,提交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六)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